将他人名字注册为殡葬用品商标?法院:侵犯人格权!
因双方存在纠纷
竟将他人名字注册为殡葬用品商标
精神损害如何赔付?
人格尊严如何保护?
日前,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谢某与陈某系同地方人,早年双方因经济来往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纠葛。之后,陈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2022年,陈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殡葬用品销售、殡葬服务等,注册字号仍与谢某姓名相近。
陈某申请注册的商标
谢某认为陈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严重损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会评价降低,遂诉至法院。
陈某答辩称,自己注册商标、经营店铺的行为与谢某无关,商标与谢某身份证登记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盗用、冒用情形,姓名权并非独占权,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将谢某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相关联,具有特定的不当含义,亦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及字号与谢某存在特定联系,虽然陈某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以及个体工商户字号,但其系利用上述注册商标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使谢某主观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观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贬损,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指定报纸、社区公告栏发布向谢某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如陈某未按前款判决履行义务,法院将在上述载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陈某承担。
法官说法
人格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平阳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半吨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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