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考虑商标使用意图及实际使用情况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行初15557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7625号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田燕 审判员 高翡 审判员 杨洁 | ||||||
| 法官助理 | 储洁强 | ||||||
书记员 | 季依欣 |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莉,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
一审第三人:钱鲜生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火: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钱大妈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555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1第171467号《关于第15768279号“钱大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针对第15768279号“钱大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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