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终审判决

牛肝菌是云南人夏日餐桌上常见的美味,承载着独特的地域饮食文化。近日,围绕这一美味食材的一件历时近5年的菌株专利侵权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据悉,该案是继上海丰科“纯白色真姬菇案”后,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
案情
黑牛肝菌菌种知识产权疑遭侵权
原告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臻公司)是一家深耕食用菌领域多年,集菌种研发、工厂化栽培、产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科技企业,依托西双版纳州独特的气候与生态资源,该公司的研发团队通过有性杂交育种技术精心选育出YL1701-2黑牛肝菌新菌株。该菌株突破传统黑牛肝菌栽培周期长、产量不稳定、抗逆性弱等痛点,具备遗传稳定、活力强、后期出菇速度快且整齐、生长效率高的显著优势,成功实现工厂化规模化栽培。为保障研发成果,宏臻公司于2019年2月将该菌株保藏于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保藏编号CGMCCNo.17073),并于同年6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于2021年8月正式获得授权。
然而,2021年,宏臻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疑似侵权的黑牛肝菌产品,经调查核实,确认被告西双版纳林香万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香万里公司)通过农贸市场相关摊位大量销售该类产品。为守护研发投入与市场权益,宏臻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响黑牛肝菌菌种知识产权保卫战。
一审判决
涉案菌株不属同一种菌株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林香万里公司销售的牛肝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该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期间,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采用ITS rDNA序列一致性检验和SSR指纹图谱一致性检验方法,但因未使用行业常规的M13引物,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描述的菌株不属于同一种菌株,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宏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侵权行为成立 判赔40万元
宏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错误、未准予重新鉴定、林香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茂系宏臻公司的前员工”为由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林香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曾为宏臻公司员工,其母亲唐某某负责经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农贸市场摊位,结合公证书记载的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林香万里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针对专利保护范围这一核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SSR指纹图谱进行对比,基于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得出错误结论,适用法律亦有错误。对于已经依法进行微生物保藏的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藏菌株为准,说明书中记载的SSR指纹图谱等信息主要用于解释和辅助鉴别,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在技术层面,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SSR指纹图谱存在差异,但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委托鉴定的比对意见,认定这是由于鉴定实验系统差异(如未使用M13引物)导致的规律性、整体性数据偏移。
最终通过对比ITS rDNA序列(相似度100%)以及分析SSR指纹图谱的高度一致性,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属于同种菌株,构成侵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方经营规模及宏臻公司研发投入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同时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情节严重,未支持宏臻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编辑:李润棋
二审:龙琼燕
三审: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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